有悖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政策一律清理

12-04 22:13 | 法治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青在线北京12月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焦敏龙) 最高法今日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为人民法院特别是中基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参考和指引,指导企业家合法经营安心创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这是最高法继今年1月30日发布首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后,第二次发布类似案例。第二批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实践中更具针对性。

姜启波说,最高法同时还在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文件,“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他说,这项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内完成。

姜启波表示,选择在“12.4”宪法日向社会发布本批案例,是贯彻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是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具体信号。

据介绍,此次通报的六个典型案例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地、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检察机关国家赔偿,以及执行申诉。其中,有五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复核或者执行申诉等程序,纠正、改判地方法院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的案件,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下监督和指导力度,为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出实策、想实招的态度和决心。

具体来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应“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中科公司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对应“合理界定行政征收征用范围,及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王某平等人与某某港公司合同纠纷案,对应“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北京某源公司与某某汇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应“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额,解决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问题”;天新公司、魏某国申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对应“严格规范案涉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区分犯罪所得和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及企业合法财产”;李某飞、腾飞龙公司执行申诉案对应“完善案涉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

在中科公司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中,2009年,在某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高科技项目中,中科公司与当地县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已实际占有、开发建设案涉工业用地。在中科公司随后的积极投资建设中,当地政府调整了包括中科公司案涉土地在内的200余亩用地规划。案涉土地被政府单方收回,并由某某县国土局另行高价出让,由其他公司拍得并开发房地产。中科公司的投资建设被拆除,其损失未获赔偿。中科公司于2013年1月以某某管委会和某某县国土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该案中,一审法院曾以本案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并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中科公司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仅判决支持了中科公司地上物的基建损失,未考虑到民营企业的履行利益损失。中科公司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让土地使用权给中科公司,后又单方收回另行出让给案外人,导致案涉出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客观上终结了招商引资进程,违背了中科公司落地投产的意愿,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中科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某某县国土局因违约行为的获利、案涉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利益、中科公司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资金使用利益的损失及未来经营收益、市场风险等因素,判决某某县国土局赔偿中科公司直接损失及相关合同利益总计一千万余元。

据介绍,最高法还会继续发布典型案例,逐步解决部分法院在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中所面临的困惑,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力度,推动人民法院坚决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

作者:焦敏龙

责任编辑:罗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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