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给跌倒者一次爬起来的机会

02-28 12:33 | 评论+来源: 潇湘晨报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提及“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个首次出现的新表述,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最高法为什么会成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最高法最重要的考量角度是通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长远解决。最近几年来,全国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都有目共睹。但是,一些制度性的掣肘难题也渐渐浮出水面。

关于破解“执行难”,大家知晓率最高的词汇肯定是“老赖”。一个人一旦被法院列为“老赖”,他的信息就会被广泛曝光,在消费等多个方面处处受限。最终,这些“老赖”不得不履行“欠债还钱”的民事义务。“老赖”指的是有能力偿还债务而拒不执行的人,其实还有一部分负债者,他们是确实没有偿债能力的人。最高法的相关报告显示,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中的负债方,除去“僵尸企业”,就是“家徒四壁”的自然人。

对于法院来说,执行的力度再大,也不可能让这部分确实无力还钱的人偿还债务。但是,中国目前并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所以法院背负了“执行不了”的坏名声,债权人、债务人陷入了一个永远都看不到尽头的烂摊子。由此,还造成债权人暴力催收、债务人因巨额债务绝望自杀等恶劣后果。因而,建立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是时候了。

参照对比我们已经熟知的企业破产制度,个人破产也不是很难理解。当一个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到期债务的时候,法院可以应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请求判决这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将导致三个基本的结果:一是清算,这个人的现有全部财产将被用于偿还债务;二是保护,破产者将被全部或部分免除剩余债务;三是限制,破产者在若干年内的消费会严格受限。

实行个人破产制度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当然不限于从长远上破解法院“执行难”。中国的传统理念一贯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甚至主张“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是,眼下的经济社会状况与千百年来的传统社会已然不同,负债创业、负债消费都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现实因素。允许个人破产,对于创业创新而言,无疑是一种鼓励和宽容。诚信的失败者,不再因为一次跌倒而永世不得翻身,他们可以借助破产制度的安排从头再来。

当然,个人破产也必须面对“鼓励逃债”的疑虑。事实上,经过一些年来的信用体系财务信息化建设,一个人想要隐瞒财产、逃避债务越来越难。个人破产制度,必须配套完善的保障体系,确保只为诚信者提供豁免。至于那些处心积虑逃废债务的人,恐怕会有严厉的刑事处罚来伺候。而且,个人破产绝不会是一件光荣和轻松的事情。

作者:周东飞

责任编辑: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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