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小豹评两会】将教育惩戒权写入《教师法》,彰显依法治教的理念

03-07 19:42 | 青小豹评两会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表示:这次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

教师管教学生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世易时移,谁能料到教师不愿管、不想管居然成了困扰各方的一个教育难题。罚站不敢罚太久,批评不敢说太重,不乏有教师直言:只会口头批评和告知家长两招。

正因如此,有识之士纷纷呼吁要恢复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让教师敢于管孩子。缺乏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适当的批评。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适当惩戒是教育者的义务。儿童心理学开创者皮亚杰则认为,适当的惩戒可以让学生树立规范意识。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明确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教育部有关防止欺凌的意见也提出教育惩戒的必要性。

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固然已成共识,但如何推进和实施,相关各方依然存在分歧:家长希望教师能多管管孩子,但又害怕惩戒不当会伤害孩子;教师拿捏不准教育惩戒和变相体罚的边界;学校担心引发事端……

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推进和落实教育惩戒,当然不能只依赖现有规章政策,应当解决上位法的问题。令人遗憾的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均无教育惩戒权的相关表述。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提出修改教师法,明确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的建议很有必要,彰显了依法治教的理念。

在法律中落实教育惩戒权只是第一步,还必须解决如何规范操作的问题。教育惩戒是出于对学生的爱,而不是发泄性的惩罚,这不难达成共识。但理论层面的共识,并不足以完全化解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学生做出什么样的行为该接受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有哪些方式?由谁实施?出现争端又该怎么解决?

这些具体细节问题不落实,教育惩戒权就只停留于理念和概念层面。而这些细枝末节的问题,既没必要也不可能在上位法中完全明晰。换言之,解决了法律授权的问题之后,还有赖于自下而上的积极探索与配合。

令人欣喜的是,已经有地方政府和学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青岛市政府和常州市局前街小学的率先“吃螃蟹”举动,就引发了舆论的高度赞扬。相对于一纸规定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开听证会酝酿推出惩戒制度,无疑更细致、更具操作性。

将惩戒权上升到可操作性、机制化的条款,让每所学校都建立适合自己的惩戒条例,并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确实是恢复教育惩戒权最为稳妥的方式。当然,教育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学校出面,都需要一个长期而且反复的过程。况且,现实永远比设想的要复杂,即便制定了具体的惩戒细则,也不见得就能囊括所有的事情。事缓则圆,既要各方共同发力,也要稳步推进,恢复教育惩戒权绝不能操之过急。

作者:胡欣红

责任编辑:王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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