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让性侵儿童者逃脱法律制裁

03-14 20:32 | 青小豹评两会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据媒体报道,在辽宁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王尚典希望,在修订相关法律时,一定要重视未成年人性侵问题,加大性侵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有犯罪倾向者不敢为、不能为。对于这个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谭琳建议,国家应推动解决性侵儿童立案难、取证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性侵儿童犯罪的量刑标准。

性侵害儿童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和社会危害程度无需赘述。但正如一些代表所言:性侵儿童案件往往具有熟人作案、持续时间长、方式隐蔽、受害人年幼等特点,常常面临证据灭失的困境。因此,有关部门理当在充分调研实践的基础上,强化打击力度,向性侵害儿童行为说“不”。

按照现有证据和立案标准,惩处性侵害儿童犯罪,面临取证难的困境。这就极易让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法律难以形成威慑、实施惩戒,也就无法抚慰受害人,甚至会让这些人继续为非作歹,祸害更多无辜儿童。为改变这一尴尬局面,应强化宣传教育力度,让儿童形成识别风险、及时报告老师和家长的意识和理念,进而减少悲剧。

同时,正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既在于刑罚的严酷性,又在于刑罚的必定性。也就是说,某种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被惩处的概率越大,越能有效震慑潜在的危险人物。那么,如果适当降低认定此类犯罪行为的证据标准,就能更有效地惩治犯罪。

譬如,在猥亵儿童类犯罪中,往往缺少直接的目击证人和DNA鉴定等关键旁证。嫌疑人往往会极力否认犯罪事实,只有被害儿童的证言可以直接证实犯罪行为的发生。此时,如果拘泥于传统的证据标准,无疑会增加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反过来想,如果被害儿童的言词证据能够较为清晰地描述出犯罪过程,或者能够与其他被害者的证言共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即便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也应该综合考量,作出倾向于有罪的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对类似案件的公开报道和研究均证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入狱的异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18.2%,同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34.5%;异性恋童癖的平均受害人是62个,同性恋童癖的平均受害人数是31个。

如果放任有性侵前科的人员继续从事可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无疑会增大悲剧发生概率。要知道,一些国家对这类犯罪者的限制反而更加严格。如规定此类犯罪不得假释、缓刑,刑满释放后还要配备可以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并公开此类人员信息。

除降低证据认定标准外,还当建立完善的性侵害前科者限制政策,限制性侵害犯罪和违法人员从事教育、保姆、家教等可能频繁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并有必要利用技术手段,对潜在危害较大者予以定位监控。只有调整定罪证据标准,加上严厉的惩戒与规诫措施,才能让不法者心存敬畏,不再肆无忌惮地将魔爪伸向祖国的花朵。

撰文/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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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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