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是第一试吃员

03-17 13:00 | 教育+来源: 工人日报

校园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重视。 在一些国家,围绕着校园食品的安全保障,形成了较为行之有效的制度与实践经验。 法规先行,巨细靡遗 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为校园食品安全“保驾护航”,是很多国家的共同选择。 包括校园食品安全在内,英国对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监管,走过了一个较长的历程。 早在1832年,英国颁布的贫困法就涉及到此类问题。“二战”之后,食品安全立法愈益完善,1948年颁布国家卫生法,1984年颁布食品法,而1990年的食品安全法是目前英国主要的调整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法律。 这些法律的监管范围不仅包括食品本身的安全,还涉及到了成分、标签、销售和储存等内容,另外也赋予相关部门和各个地方当局制定各种规章的权利。 除了法律规定外,英国还制定了各种规章标准和指南,比如1999年的食品标准法、1990年的食品安全法实践指南以及大量有关食品标签成分质量卫生和贸易的标准。 进入21世纪后,英国探索建立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出台《食品标签规定》等专门规定,成为全球食品安全体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2015年英国出台的新规定再次强调,所有公立学校和专科学校无条件执行新的校园餐饮标准。 日本的校园食品安全立法,以“多”和“细”著称。 1954年,日本国会通过《学校给食法》,在全国施行义务教育制的学校推行营养午餐。2005年制定《食育基本法》,2006 年推出“食育推进计划”,每五年改版一次。 作为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日本文部科学省1997年又专门制定了《学校给食卫生管理标准》,对营养午餐卫生管理的各个环节提出了非常明确且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要求。 比如:分开加工各类食物,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前要进行负压消毒;饭菜高温消毒,午餐食品留样两周观察;甚至连厨房的温度和湿度都有要求。 此外,定期检查也有严格规定:配餐场所接受各种卫生检查,平均每月检查一次;校医每3个月要对营养配餐中心及学校配餐室的卫生状况进行一次抽查;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专业人员每年要到配餐中心及学校配餐室进行2~3次卫生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营养午餐的人员也要对管辖区的配餐中心及学校配餐室进行定期的检查。 在校园食品的加工环节,文部科学省也制定了如《烹饪场所卫生管理和烹饪技术手册》这样的明文规定,其中甚至包括洗净黄瓜和苦瓜等表面有棱沟的蔬菜,必须用海绵仔细清洗,西红柿要着重清洗果柄等容易有细菌的部位这样的细节。 多年来,日本政府5次修订和颁布中小学生营养需要量基准,制定了各类学生(包括残疾学生)对各种类别食物的标准供给量。 多方监管,注重执行 在日本的保育园和中小学,为了确保安全,老师、校长都是第一个试吃员。 午餐做好后不是马上让孩子用餐,而是要让负责人先试吃检查。在很多学校,负责检查试吃的人,就是校长。 这一检查过程要求留下详细的记录,如需注意以下几点:食物中是否混入有害杂质,制作过程中的处理是否妥当,是否有异味和臭味,一餐的饭量是不是合适,色香味型如何,孩子们是否会喜欢等。 在澳大利亚,学校食堂多年来实行家长义工制度。在厨师等专职人士之外,由家长作为义工志愿加入,合力运营学校食堂。 家长的志愿加入不仅可以使食堂的运营成本降低,使给孩子的饭菜更价廉物美,更重要的是学生家长自然会对食品安全、卫生、营养等问题加倍小心谨慎,从而实现对学校食堂运营的监督。 当然,并非所有家长都可以随便成为食堂义工。 家长义工在上岗前会和正式员工一样参加食品加工课程的培训,熟悉食品安全条例。在没有达标的情况下,哪怕家长怀着一腔热情,食堂也会拒绝家长的帮助。 除了家长义工形式的内部监督,澳大利亚对学校食品安全的外部监管也很重视。 澳大利亚的幼儿园和学校都遵循严格的食品留样制度,以及接受外部机构的定期检查。 各个州的食品安全局和当地的市议会两方面都可以对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确保食堂遵守食品安全条例。 其实,即使在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与实施制度的国家,也很难百分之百确保校园食品安全不出一点问题。 1996年,日本大阪府堺市的学龄儿童中爆发一起严重肠出血性大肠埃希菌感染,报告病例大多是该市62所小学校的儿童,年龄在6~12岁之间。 整个食物中毒事件造成7993人受害,3名儿童死亡。 经过调查,为该市学校供应午餐的某中心供应站提供的食物,被认为可能是这次疾病爆发的原因。 这件事发生后的次年,文部科学省出台了《学校给食卫生管理标准》,并将其写入《学校给食法》。 之后还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不定期抽查学校食堂,以监督学校食堂是否符合法规。一旦发现违规,立即停止接受整顿。定期抽查的项目细化到食物购买的日期,渠道,产地,以及保存温度等。

作者:梁 凡

责任编辑:郭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