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长酒驾被查”不能只当笑话看

03-23 23:29 | 评论+来源: 红网

近日,陕西甘泉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孙某因酒后驾车,在延安市区中心街被民警带走。记者21日晚间从陕西省甘泉县官方获悉,甘泉县委决定给予孙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职务。(3月22日 中国新闻网)

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是各地交警大队的重要职责。陕西甘泉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孙某因在延安市区酒后驾车,被当街带走。执法者违法,查酒驾的因酒驾被查,闹了一个大笑话,真可谓丢人现眼。不过,对于此事,切莫只当笑话看。

在人们交通法规意识、交通安全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下,饮酒驾驶是违法行为,老少咸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现在人们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孙某作为陕西甘泉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理应把交通法规牢记于心,注重自身形象,模范地遵守交通法规。

事发当天中午,孙某和亲戚朋友在酒店吃饭时喝了酒。孙某既然喝了酒,就不应该去开车。孙某执意酒后驾车,一是可能认为自己喝得不多,头脑还清醒着,还能开车,不会出事,过度自信。二是可能认为自己的运气不至于会太差,估摸着不会被当地交警逮个正着,存在较重的侥幸心理。三是可能认为自己在当地交警部门有熟人,就算被查到酒驾,也可以找人疏通关系,把事情摆平。

然而,结果可能太出乎孙某的意料。孙某的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的这个特殊身份,并没有发挥出任何的作用。延安交警并没有给孙某留任何的情面,其与普通的酒驾驾驶员一样,被现场带走,使其颜面尽失。

俗话说,“酒后显真性情”。酒后开不开车,既是对党员干部交通法规意识的检验,更是对其作风的考验。很显然,甘泉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孙某对自己酒后驾车行为不以为然,不觉得是个大问题,实际上是特权思想在作祟。孙某因酒后驾车,在延安市区中心街被民警带走,是民警公正执法的体现,也警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根据延安市移交的调查结果,甘泉县委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孙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职务。看起来,此事得到了合理妥善的解决。但要反思的是,特权思想在个别领导干部身上尚未根除,还有一定的市场,值得重视和警惕。

作者:向秋

责任编辑:杨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