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理刑案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04-23 16:32 | 法治+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青在线北京4月2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记者 王亦君)今天下午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将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草案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法官、检察官应当客观公正行使职权,特别是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全面客观收集各种证据,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也有相应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责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同时,针对检察官职业特点,增加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此前,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遴选法官、检察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遴选法官、检察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八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草案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上述条件可能导致遴选范围窄、周期长等问题。

对此,今天下午通过的草案将法官、检察官遴选条件修改为,参加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据介绍,法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教学研究交流工作有利于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有关方面实施了高等学校与法律务实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等。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修改后的法官法增加规定,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国内时事部编辑)

作者:王亦君

责任编辑: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