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主要部件将可追溯流向

05-07 16:35 | 财经+来源: 北京青年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应发展循环经济需要,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予以循环利用,消除了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

同时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企业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回收信息系统,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办法》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等有关问题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焦点

1.报废机动车如何处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3.哪些属于违规行为?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据新华社

2.零部件流向如何监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责任编辑:于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