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成为虚假诉讼“重灾区” 检察机关将严惩涉黑套路贷虚假诉讼

2019-05-22 | 法治+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青在线北京5月2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耿学清)利用虚假诉讼套取国有资产、转移个人财产、逃避债务,个别律师在其中充当司法掮客,有法官充当虚假诉讼“保护伞”……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据介绍,在近两年检察机关监督的打“假官司”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捏造法律关系、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利用国家司法制度实现个人目的,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数量整体上升,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披露,2017年至201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5455件,其中2017年办理1920件,2018年办理2883件,2019年第一季度办理652件。

这些监督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领域,在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3927件案件中,借款纠纷2199件,占全部监督案件的56%;劳动合同纠纷474件,占1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69件,占4.3%。

究其原因,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简单,合同履行的路线短促,成诉的证据要求低,除借据外,汇款凭证可通过银行交易后将款项返回打款者的形式轻松获取,尤其是在诉讼经验丰富、深谙技巧的“高手”策划包装下,虚假诉讼的证据形式在外观上更加规范、真实而不易被觉察,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这其中的“高手”包括个别律师和法官。元明坦言,虚假诉讼行为人一般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造假能力。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成为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出谋划策,有的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

近年我国打击虚假诉讼力度不断加强,党的十八大之前,只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决定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刑事打击。

为了更好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最高检在本次发布会上发布了五个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例。

其中,广州乙置业公司与一国有企业公司下属企业虚构251.846万元和1600万元的借款协议,骗取法院生效支付令,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在执行中低价评估,以物抵债,造成价值1亿余元的国有资产流失。最终经检察机关监督,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

张雪樵介绍,针对案件线索发现难、查证难、追责难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加大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宣传力度、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夯实监督查证基础等。同时,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查询、调取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以及委托鉴定等调查措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

针对民间借贷、保险理赔、涉及黑恶势力的“套路贷”等领域的虚假民事诉讼,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将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断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查办和惩治力度。

“虚假诉讼这个毒瘤要得到根本解决,不能仅靠检察机关一家。”张雪樵表示,这是一个社会治理综合工程,真正原因在于有些当事人诚信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对此,要完善法律制度,通过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司法机关公正执法、提高虚假诉讼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造假者的制裁力度。

(国内时事部编辑)

作者:耿学清

责任编辑:于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