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嚣张导游”,不能光靠吊销导游证

06-15 19:31 | 评论+来源: 红网

6月2日,来自江西赣州的游客钟女士随团在桂林旅游时,遭遇导游强制要求购物,并且被要求“一小时消费2万”。昨日,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报对该导游的处理意见,对涉事导游员赵某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并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6月13日《北京青年报》)

面对强悍的舆情,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积极回应,经初步调查核实,视频中反映的涉事导游员赵某某言行基本属实,并很快对涉事导游员赵某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并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这种迅速回应,果断处罚的做法,可圈可点。

但如此处罚这样的“嚣张导游”,显然有罚酒三杯之嫌。从媒体透露的细节发现,本次行程单显示, 5天4晚的行程中,实际旅行的时间只有一天多,其他时间都徘徊在各个购物店。而导游口中“下一个店,2万元”则是一个丝绸店,钟女士介绍,这家店出售的蚕丝被里有2000多元、4000多元一套的,团友们一共买了10多套,之后赵姓导游的态度才有所转变。还不包括其它店内购买价值可观的商品。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对于如何处罚,《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现实中,甚至对无良导游,甚至可以动用刑法。2018年6月,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李云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于这桩“导游强迫交易案”的公开宣判,舆论纷纷呼吁应当将判例变为惯例,来有力震慑嚣张导游。

参照现行法律与法规,对“嚣张导游”仅吊销导游证,不能服众。最起码,还要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并参照法律进行二次处罚;再者,更应对旅行社进行严厉追责,该罚款的罚款,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要直接吊销,决不手软。

作者:红网

责任编辑:黄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