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8元买入、55元抛出获利数千万,广发证券三员工获刑

06-18 20:16 | 财经+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烨捷)券商员工利用IPO项目上市前“增资扩股”,个人低价入股并在股票上市后高价卖出。这样的“黑箱”操作行为,过去只是业界“传说”,但在近日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的判决中,这一行为被摆到了“明面”上。在完全没有参与拟上市公司经营的情况下,广发证券的3名员工利用北京东方国信集团IPO上市的机会,以3.68元每股的价格低价入股,而这家公司股票的开盘价为55.36元。

2009年,时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下称“广发证券投行部”)总经理的被告人钮华明及副总经理刘某接受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国信”)实际控制人管某、霍某的上市咨询,后广发证券承揽东方国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下称“IPO项目”)。

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广发证券指派投行部的被告人张晋阳、陈德兵等人组成项目组进入东方国信开展IPO项目。其中,被告人张晋阳作为保荐代表人,全面负责东方国信IPO项目的材料撰写等工作,并在保荐代表人或辅导人员处签名;被告人钮华明代表广发证券与东方国信签订《辅导协议》《承销暨保荐协议》等,参与东方国信IPO项目的立项会、内核会并行使投票权,且在相关材料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辅导机构负责人处签名;被告人陈德兵主要负责东方国信IPO项目招股说明书中非财务部分的撰写等。

其间,2009年9、10月,刘某利用东方国信的增资需求与该公司董事长管某商议入股东方国信,并要求该公司如不能上市则按原价回购股份。管某为确保公司顺利上市和利益捆绑,同意增资扩股200万股。

后经刘某分配,被告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的信息优势,在东方国信拟上市期间增资扩股的关键阶段“低价投资入股”。其中,张晋阳出资100万元购入25万股;陈德兵筹资60万元购入15万股;钮华明出资100万元购入25万股。剩余135万股由刘某、赵某、成某等人出资购入。以上共计200万股,均由刘某指使他人代持。

低价购入股票后,张晋阳等人仍不满足。2009年10月,张晋阳在尽职调查及办理东方国信增资扩股200万股期间,发现东方国信需要资金补缴管某、霍某的个人所得税及剥离亏损企业。

因此,他建议,东方国信以9元/股的价格再次增资扩股80万股,并与东方国信商定由其本人寻找入股对象。被告人张晋阳安排自己及朋友等人投资入股。其中,朋友王乙(化名)出资315万元购入35万股,李某出资270万元购入30万股,尹某出资80万元购入8万股,被告人张晋阳出资55万元购入7万股,并由他人代持。

2009年10月29日、11月19日,东方国信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第四次股东大会,同意增加上述代持人股东按3.68元/股认购公司增发的普通股105万股、95万股、80万股。

2011年1月,东方国信首次公开发行A股通用股票,发行价格为55.36元/股。2013年及其后,被告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的股票解禁后抛售。张晋阳合计获取收益2400余万元、钮华明获取收益1200余万元、陈德兵从中获取收益460万元。

2018年7月29日,经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东方国信的股权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9月30日的估值区间为11.82元/股-22.20元/股。

此外,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张晋阳利用负责东方国信持续督导工作的职务便利,提供各类发票、以东方国信员工马某的名义报销,收受东方国信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0余万元。

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晋阳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基本事实。2017年1月12日、16日,被告人钮华明、陈德兵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基本事实。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钮华明账户金额1200余万元;冻结被告人陈德兵转入郑某银行账户的460万元;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晋阳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400万元。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根据评估公司评估意见,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入股东方国信时的股权价值为11.82元/股,进而认定被告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三人分别非法收受东方国信给付的股权利益220余万元、190余万元、11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张晋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东方国信给予的好处费20余万元也计入犯罪数额。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晋阳自首且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钮华明、陈德兵均自首,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被冻结,依法均可以对三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晋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钮华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陈德兵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没收冻结在案的1200余万元、460万元及被告人张晋阳退出的人民币400万元,并继续向被告人张晋阳追缴违法所得。(经济部编)

作者:王烨捷

责任编辑: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