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告官案件中拆迁补偿类仍居高位

06-20 22:30 | 法治+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张文凌

还没有拿到补偿款,自己的房子就被街道办事处拆除了。日前,向海平等9人诉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案得到了一审法院判决,法院确认普吉街道办拆除向海平等9人的房屋行为属于违法。

2017年,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华区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向海平等9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8年,云冶社区居委会向五华区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普吉街道办)出具《情况说明》,称向海平等9人所在小区房屋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普吉街道办遂委托云南金广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其9人所在小区1栋、3栋、4栋、5栋住宅的结构安全性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建议:“立即停止使用,对该建筑进行拆除”。

与此同时,昆明市五华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作出鉴定报告,将9人的房屋安全性评定等级为D级,建议立即停止使用,并对该建筑进行拆除。随后,普吉街道办将9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向海平等9人认为普吉街道办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普吉街道办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征收实施单位已经对涉案房屋启动征收程序,但在征收部门未对向海平等9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便委托鉴定机构对他们的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并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同时,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申请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应为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在必要时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且依法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普吉街道办不具备对涉案房屋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资格,其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目的正当性原则。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普吉街道办拆除向海平等9人的房屋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针对此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召表示,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启动征收程序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收补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危房鉴定’’、‘突发事件’等为由作出强制拆除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2018年云南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显示,2018年,云南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5890件,均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其中,在873件城建类案件中,拆迁类案件仍居高位,新收428件,同比上升38.96%。

“从白皮书中可以看出,去年拆迁案件占了城建类案件接近一半的比例,显示出拆迁案近年来涉及民生关注的重要案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杜瑞芳说。

她指出,拆迁这个词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这个词背后涉及到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包括征收补偿、安置和拆除等,涉及内容非常广泛。“我们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少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不强,一味听从行政机关领导的行政指令,片面追求行政效率,凭借主观经验作出判断。在涉民生、涉重点工程的行政履职过程中,容易出现超范围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的情况。

在房屋征收、违法建筑整治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重维稳轻维权”,导致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不理解,在合法权益无法主张及救济的情况下,采取过激行为对抗行政机关。

杜瑞芳指出,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政府,处于依法行政最前沿,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密切,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确保城市化进程,维护农村安定团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目前仍存在少数领导干部习惯于用行政指令强制分派任务的问题,使得乡镇人民政府被动地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例如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房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法定执法权限,只能排查、上报、协助有权机关处理,但有时乡镇人民政府受制于行政指令,超越职权成为了具体执法主体。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县、区政府将具体事务交由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处理,但基层政府、基层组织由于工作经验、法律意识、习惯作法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相关征收工作不够严谨完善。当行政相对人对征收行为提起诉讼时,行政机关及基层组织均推卸辩解与己无关,导致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受阻碍。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下沉还导致权力和责任不对称。

杜瑞芳说,基层政府管理职权有限,人员配备相对简单,然而大量行政事务下沉,大多数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方面不能满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这种责任大、权利小、能力差的不合理状况引发了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问题。

针对拆迁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杜瑞芳提醒,拆迁行为由多个阶段的行政行为组成,不同阶段的实施主体是不一样的。

比如,调查评估阶段的实施主体就会有区别,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能是主管部门,在城市土地上房屋的拆除调查评估机构就是住建部门,补偿决定作出只能是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必须注意实施拆除的主体是多样的,不同阶段的实施主体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拆迁过程中哪个主体实施哪个行为都作了明确规定;涉及集体土地的拆迁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及城市房屋的拆迁应适用《征补条例》的规定;如同时涉及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而只适用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就是错误的。违章建筑的拆除应区别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还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若在拆迁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则会造成拆迁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后果。

此外,还要注意履行法定程序。比如先做出补偿决定,评估报告在之后,法院判决将撤销这个行政行为。

“拆迁案是近年来涉及民生关注的重要案件,法院很重视,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法院会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提醒行政机关注意在工作中使拆迁行为合理合法。”杜瑞芳说。

中青在线昆明6月20日电

(国内时事部编辑)

作者:张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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