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社会关切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拟写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06-25 10:05 | 法治+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青在线北京6月2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记者 王亦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今天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在夫妻关系一节中,增加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遵循“共债共签”原则。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

200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条规定立足于当时一些夫妻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背景,突出债权人的利益保障,未综合考虑夫妻债务不同情形,加之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机械适用,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单独举债一律作为共同债务处理,有不少意见认为,严重损害了婚姻关系中不知情一方,主要是妇女的合法权益。

据湖南省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年湖南省法院系统受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3751例,其中79%直接适用24条。这类案件中,大多数被负债方是女性,她们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有的还身患重病;由于背负巨额债务,有的唯一的住房(甚至婚前财产)和赖以生存的工资被冻结,生活陷入困境;有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生活和出行受到很多限制。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24条进行审查。

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了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于2017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为解决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上述司法解释明确。

“有必要将这一成果上升为法律,在婚姻家庭编立法中规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谭琳表示,这一“共债共签”原则,对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谭琳透露,2017年以来,全国妇联接待涉24条信访3005件次,反映被负债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问题。

“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能否写入民法典,是人大代表和广大妇女群众关注的焦点,需要婚姻家庭编立法予以回应。”谭琳说。

去年8月下旬,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审时,考虑到新司法解释刚出台不久,需要观察评估,婚姻家庭编草案维持了现行婚姻法的有关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近一段时间来,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基本平息了此前的争议和热点,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建议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夫妻关系”一节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国内时事部编辑)

作者:王亦君

责任编辑:于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