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发缺乏事实的负面文章被判侵犯瓜子二手车名誉权

07-25 18:05 | 要闻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2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陈璐)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27日期间,自媒体人王萌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有关于二手车行业的负面文章。瓜子二手车认为其向公众造成了公司负面形象,侵犯了公司名誉权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王某删除涉案文章,在其微信公众号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信,向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某公司3000元。

王萌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负面文章包括《服务费比中间商“黑两倍”!这样的二手车电商还能走多远?》、《郭德纲怼偷换概念,原来老郭也懂二手车?》、《二手车市场的春天在哪里?》等。瓜子二手车认为其虚构不实内容,以偏概全,通过夸张、夸大手段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和诋毁,企图向公众营造原告的负面形象、误导公众,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王萌则辩称:涉诉文章并未直接指向原告,全文中并无原告企业名称;文章并无虚构事实,相关数据均来自公开第三方;被告系以帮助消费者减少损失和风险,提醒行业企业注重管理和运营为目的,实现二手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原告应接受舆论正常监督,依法依规正当经营。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发表文章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19年6月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今日在其公众账号上公布了细节。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的评价性论断有偏颇,指称的内容缺乏确凿证据支持。被告在文章中的评论观点,从行为定性的程度、观点用语的修辞来看,基本属实,但上述标题及文章采用的辞藻,带有贬损之意,用词有不当之处,超出了一般评论或批评的范围,使观者对瓜子二手车产生负面印象,对名誉权有所影响,构成侵权。

在法律后果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发表上述文章,自称为消费者维权,但若作为媒体,评论应坚持全面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客观反映事实的原则,涉案文章均有明确征集“瓜子二手车”纠纷之意,对消费者诉求予以着重描写甚至有所夸大,未细致考量消费者诉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带有倾向性,对瓜子二手车经营业务进行不当点评,可能对瓜子二手车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

如今,自媒体行业发达且鱼龙混杂,有自媒体做出了证据确凿的监督性报道,也有人发布未经调查的煽动性报道。法院认为,言论包括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判断某种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对于事实陈述,行为人需举证证明其所言为真实,或经合理查证,有相当理由确信所言为真实。对于意见表达,观点正确与否并非法律评价的范围,但言语上不得存在侮辱他人的情形。

同时,法院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满足用户需求和钻用户空子只有一墙之隔。在追求公司利润的同时,应当重视客户消费体验,勿忘以提升客户满意度为企业之责任,严抓企业质量管控。

鉴于这类案件高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醒: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因此在面对社会侵权行为时,公众可以依法进行维权。互联网时代,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网友:理性评论。网络媒介更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和自我监督力量,遵守舆论评价的正当界限。

作者:陈璐

责任编辑:李伊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