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决定

首次界定公共利益 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障碍
2019-08-26 | 财经+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8月26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王亦君)今天上午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说,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在土地征收方面,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做了三方面完善。首次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我国宪法和现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地,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方式,对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是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规定就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将使被征地农民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魏莉华表示。

在宅基地方面,在现有规定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目前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魏莉华解释说,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个漫长的过程,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必须以自愿有偿为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将“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魏莉华对此解释说,这不是简单的文字修改,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理念。目前我国已经完成了2887个县级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总结了实践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划定的一些成功经验。(经济部编)

作者:王亦君

责任编辑:郭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