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打折何以屡禁不止

09-01 14:55 | 评论+来源: 南方都市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意见稿还明确,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明码标价、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显然,这些规定都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所必需。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奖品或赠品等行为,也都属于欺诈,是应当禁止的。值得思考的是,这并不是新规定,而是多年前就有。

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就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虚构原价再进行虚假打折,使消费者误以为让利、合算实则是吃亏或是正常价格,分明就是该规定所禁止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2001年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更是明确规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更是进一步对“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以及“原价”等问题进行了专门解释。

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欺骗、误导消费者等禁止价格欺诈方面的规定,早就是明确的,甚至一而再地重申。引人深思的是,为何这么多年来一直刹不住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价格欺诈歪风呢?

由于消费者难以知道“近七日最低交易价格”“促销前的最后一次交易价格”或者正常价格,无法进行有效举报,要治理包括虚假打折在内的各种价格欺诈行为,无疑需要执法部门更主动积极也更有效的作为。

其次,《价格法》于1997年制定后一直未修订,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比,显得轻得多,难免让人不以为然。还有必要与时俱进地提高处罚力度。

再次,价格欺诈属于欺骗消费者方式的一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予三倍价款赔偿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价格欺诈。有法院也作出了这方面判例,有必要对受欺诈的消费者进行这方面的引导。

最后,普通消费者的反欺诈能力是有限的,尤其在诸如虚假打折之类需要对“原价”进行多方面调查、取证的情形中,更是力有不逮,难以有效维权和对欺诈行为予以打击。在执法力量不足、消费者的反击能力又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打击价格欺诈恶行,有必要对打击精准、令不诚信经营者有所顾忌的职业打假进行支持。

对虚假打折等价格欺诈行为仅仅规定“不得”“禁止”是没用的,要予有效遏制,给消费者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必须让各种欺诈行为付出令其顾忌的成本、代价。也只有所失远大于所得,使得欺诈成为不明智的事,才会使人在利害得失的判断与比较下,尽可能不为欺诈之事,走向诚实经营之路。

作者:吴元中

责任编辑:王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