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站罚跑或不算体罚,提高教师惩戒权“分辨率”

2019-09-25 | 快评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9月24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其中,对于超过罚站、罚跑烈度的处罚行为,予以明确禁止,让体罚认定和合理惩戒分开走路。

网上虽不乏对“罚站罚跑算不算体罚”的讨论,但主要声音还是偏向于“站多久”“跑多长”。这表明具体化教师惩戒权内容,有了更广泛且坚固的民意基础。

落实教师惩戒权的进程充满坎坷。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一具有里程碑的国家行动前,惩戒权一直都停留在讨论,以及各地因惩戒引发的师生冲突中。

由于缺乏对惩戒内容、形式及程度的详细界定,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有时慑于民意,对教师作出“顶格”处罚,由此令教师不敢举起教鞭,合理的教育惩戒难以实施。

正因如此,提出制定教师惩戒权细则才被寄予更多政策期许,从而有望改变一线教师“不敢管”“没法管”的窘境。

传统的教育惩戒,源远流长,植根于我们的道德文化。古人崇尚“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教不严,师之过”。师长往往和父兄一般,来自恩师的惩戒也被视为教育道统的体现。随着教育现代化,科学的教育心理学、规范的现代学制及教育法律成为主流,教师惩戒权的道德色彩逐渐淡化。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教师惩戒权与“体罚”的边界模糊,以至发生纠纷时,教师权益很难获得法律庇护。

有些教师说,人们往往关注教育界“发生了什么”,却常常看不到教育界“没有发生什么”。以往不尊重学生、滥用教师惩戒权,导致学生权益被侵害的现象,让社会一边倒向禁止“体罚”,却看不到惩戒权也随之一盆水泼出。

教育的主体是学生,以学生为本是最根本的教育理念,但这并不以无视教师权力、束缚教育权为必然前提。殊不知,教师主动作为和教师被动无为,两者的效果判若云泥。教师惩戒权的失落,不仅是现代教育推陈出新的沿革造成的,更是在重视学生主体地位、学生权益的“聚光灯”下,对体罚与惩戒关系的机械理解、法律中对教师和学生权利保护的不对称、惩戒权迟迟未能明确的内容宽泛所导致的。

因此,唤醒沉睡的惩戒权,需要法律的明确认可,让惩戒权更有针对性,从而发挥教师主观能动性,维护好师道的尊严。同时,这也有利于避免教师惩戒再度跑偏,走向变相体罚的极端,上演“一边倒”。

我国各地教育发展水平并不同步,这就需要地方制度学会思考,在教师惩戒权问题上因地制宜、主动探索,作出既符合国家文件精神,也兼具现实指导性的政策创新。

尽管“罚站罚跑”只是对教师惩戒权的初步探索,但这种具体化的探索,丰富了教师惩戒权的内涵边界,提高了惩戒权的“分辨率”。广东方面的积极作为无疑是一种鼓舞和示范,结合国家层面的惩戒权落地决心,未来或将迎来各地更有方向的惩戒权制度创新接力。

当然,政策落地只是明确教育惩戒权的第一步。教师惩戒权的回归,更体现在教师的日常教育活动中。教师落实惩戒权的实际操作,究竟是大胆作为还是保守如故,更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以及家长们取得更多共识,从而让惩戒更好地辅助教育。

作者:白毅鹏

责任编辑:王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