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首次纳入管理 新版深圳控烟条例实施

2019-10-09 | 法治+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 记者 刘芳)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控烟条例》)从10月1日起实施。《控烟条例》首次将电子烟纳入控烟管理,另外,对于个人违法吸烟,将直接处罚。

在之前的执法中,电子烟是否属于控制吸烟的范围存在一定争议,《控烟条例》规定,“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此外在烟草制品的定义上,同时明确,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

据了解,目前,全球已经有42个国家和地区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杭州市、南宁市已规定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子烟。

另外,在禁烟区域上,《控烟条例》也有所加码,将七类禁烟场所增加至九类。其中,公共交通运输站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列入“禁烟区”,这也意味着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地铁、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将全面禁烟。

此外,学校、公园、医疗卫生机构、公园、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和室外购票区域,也纳入“禁烟区”。

“以往,深圳的控烟令没有覆盖到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排队等候队伍,这个区域是空白地带。但这里人流量大、人员密集,基本覆盖所有年龄段人群,尤其是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等,而且这类场所一般等待时间较长,需要提供更好的无烟环境保护公众健康。”深圳市无烟城市项目技术官员熊静帆表示,近年来接到较多此类遭受二手烟的投诉,要求将其纳入禁烟范围。

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的影响,《控烟条例》也要求“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五十米范围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执法难一直以来影响执法效果,《控烟条例》降低了对个人吸烟处罚的门槛。

修订前的《控烟条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这意味着,在执法过程中,即使执法人员发现吸烟情况,但也有烟民以经营者“未经劝阻”为由逃避处罚。

为此,《控烟条例》删除了“经营者、管理者劝阻”作为违法处罚的必要条件,只要在禁烟场所吸烟,执法人员即可处5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500元罚款。(国内时事部编辑)

作者:刘芳

责任编辑:张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