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录而不读”,个人选择无需苛责

2019-10-31 | 评论+来源: 南方都市报

最近有媒体就高校研究生“录而不读”现象进行了专题报道。报道提到,在中部某重点大学今年入学的新研究生中,有69人因未到校报到而被取消入学资格。接受采访的高校老师认为这是一种失信行为,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会受到一点影响,会因此损失了一个宝贵的招生指标。不过他也表示目前国家对这种“失信”行为并没有法律规定,仅个别地方可能会列入失信名单。

研究生录而不读现象由来已久。笔者记忆很深的一件事是,本校本专业一位优秀本科毕业生报考了本专业的硕士,但是有一科成绩未能过国家线。因为只差1分,导师们觉得可以争取一下。于是向学校申请,学校随即向省学位办申请特批。很快收到了同意录取的批复。然而开学后该同学突然告知不入学了,原因是她找到了一家很好的国企入职了,导师们白忙活了。我自己也遇到过这样的事,一位不错的学生已经入学半年了,互选工作也结束了,半年后这位同学突然说要退学不读了,他家人希望他出国去读MBA。

根据笔者的经验,研究生“录而不读”的原因主要是学生找到了自己比较满意的工作,权衡之后觉得放弃工作的代价可能更大。因为出国“录而不读”的情况不多。针对研究生这种“录而不读”的现象,笔者以导师身份解读认为,不必苛责,毕竟都是为了就业。对学术研究本身就没有强烈兴趣的人,或者缺乏刻苦钻研精神的人,读研究生不过是一种暂缓就业的“缓兵之计”。当然,学位点和学校会觉得学生这样做有点过分,浪费了宝贵的招生指标,同时也间接影响了另一位渴望就读的同学的入学机会。

我同意报道中采访的那位老师的看法,这种行为的确是一种失信行为。不过是否需要上升到制定法规或者纳入失信名单而加以惩罚的程度,恐怕未必。在复试结束公布录取名单之后,学位点的招生工作就完成了。这时候,学位点、学校与被录取的同学之间达成了一种约定关系,或者是一个暂未格式化的契约关系。双方继续完成入学程序,完成师生互选,那么都可以视为是遵守了契约。不过呢,因为没有法规条例规定不得随意解除约定关系,所以学生方面单方拒绝入学、放弃入学资格并不会受到处罚。一般情况下,校方是不会随意违约的,而且也不敢。学生方面因为不需要承担后果,所以可以随意解约,或者不遵守约定,甚至可以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录而不读”。

有人可能认为这样的失信行为不好,应该管起来。我倒觉得不需要管,应该尊重学生的选择。学校本来就是“愿者上钩”的读书地方,愿意来自然会克服任何困难。需要弥补的地方在于,如果研究生招生能够更灵活一点,指标控制不要那么严格,那些因为“录而不读”空出的指标能够很快填补上,那么学位点和导师们就不会为了指标浪费而惋惜了。

当前研究生的招生流程是比较繁琐的。学位办下达年度指标,各校确定各专业学位点的招生人数,然后进入免推面试、招考笔试、笔试复试、正式录取、发录取通知书、入学等等流程。在招生过程中,导师缺乏自主权利。这与国外研究生录取方式是有较大的不同,国外的研究生录取流程中,导师是最关键的,在满足基本申请条件之后就看导师的意愿了。导师认为可以录取,就报给行政人员,由行政人员具体负责录取流程。导师有更多自主权之后,可以选择更符合自己研究方向的学生,双方更能够达成选择意愿。不过因为课程压力大,中途自愿退学、被迫退学的情况会比中国高校多得多。

作者:肖俊

责任编辑:白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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