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首例未成年人涉恶案件宣判 未满17岁少年获刑两年半

10-17 19:45 | 法治+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柳州10月17日电(通讯员 韦林汕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谢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首例未成年人涉恶案件今天在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宣判。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案发时未满17岁的被告人小华(化名)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小华同韦某伟、韦某友、韦某宝、韦某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柳州市城中区一带,起哄闹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形成了以韦某友、韦某伟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以被告人小华等人成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


因韦某伟提出要在城中区青云大厦某酒吧负责“内保”未果,2017年4月,韦某伟纠集被告人小华等人,用口罩蒙面,持钢管冲进该酒吧,将酒吧内35块LED显示屏打坏后逃离,经估价鉴定,被损LED显示屏价值共计人民币2100元。同年6月,因相同原因,韦某伟再次纠集被告人小华等人,前往该酒吧假装娱乐消费,并借故掀翻酒吧桌子,对酒吧进行打砸破坏,造成酒吧秩序严重混乱、大量物品损毁。经估价鉴定,被损LED显示屏,共计价值人民币855元,其它物品损毁及营业损失共计人民币1707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7925元。

同年7月,因团伙成员称与人在城中区中山西路某酒吧发生纠纷,韦某伟纠集被告人小华等人,前往该酒吧欲报复滋事,后因发现与对方认识及被保安驱赶报警,韦某伟和小华等人在酒吧楼下聚集时,与赶到现场的执法民警发生对峙,引发冲突。在小华等团伙成员围阻推拉及殴打执行民警的过程中,导致执法民警被抢夺执法记录仪并被打伤头部,造成酒吧场内及楼下路段严重混乱。


今年3月,小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9月11日,此案在家少中心开庭审理,本着教育与挽救的原则,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母亲对其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并当庭宣读了悔过书。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华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小华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被告人小华在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小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小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小华的母亲代其赔偿了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小华是否属于恶势力问题,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故以韦某伟、韦某友与韦某磊、罗某海为相对固定纠集者,小华等人为相对为固定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事实,形成了恶势力。小华明知他们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加入其中并客观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成员。

综合考虑被告人小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国内时事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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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林汕 谢洋

责任编辑:张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