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红投毒案”改判无罪!蒙冤15年,悲剧如何才能不重演

04-01 19:17 | 快评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蒙冤15年后,所谓的“吴春红投毒案”主角终于等到了正义彰显的时刻。据《新京报》报道,4月1日,此案在河南高院开庭进行再审宣判,吴春红改判无罪。

尽管吴春红重获自由,但漫长的15年蒙冤人生,给他造成了无法抚平的伤痕,给他的家人带来了巨大创伤,也让社会舆论深感愤懑。每当类似的冤错案被曝光时,民众总会追问,到底是什么因素酿成了这漫长的悲剧?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再次上演?

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到2004年的冬天。据公开报道:当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3岁的小儿子王成(化名),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调查后发现,两个遇害人都因“毒鼠强”中毒而死。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就宣布破案,吴春红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抓捕。此后,吴春红遭遇了一次次的冤屈:从2005年6月23日到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来,商丘市中院第四次开庭,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在这个过程中,警方的初次调查是草率的,在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就迅速“断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该判决书也佐证了这一点:“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吴春红作案的客观证据;其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其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而且,在被捕之后,吴春红一直不承认自己有罪,吴春红曾称“原来的有罪供述系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作”,其原一审时的辩护人也曾反映“见到吴春红身上有伤”。

种种迹象都说明,这一案件是在不够严谨、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出现的冤错案,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如今其家人准备向国家申请赔偿,也合情合理。

然而,申请赔偿只是事后补救的无奈举措,吴春红蒙冤15年后重获自由只能算是“不幸中的万幸”。我们希望这样的不幸不会降临在任何无辜者身上,也希望真正的元凶能够尽快归案。

纵观近年的冤错案,可以发现,缺失有效证据时的“快判”与对嫌疑人的刑讯逼供,是造成悲剧的重要因素。另外,一些司法干部的失职乃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行为,也会造成冤错案的发生。

在司法活动中坚持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这一原则要求,在证据上要讲事实,一切用事实说话,在利益逻辑链条完整出现之前,决不能含糊其辞,或者马马虎虎地“断案”。而且,国家也从法律层面严禁刑讯逼供的行为,刑法中的刑讯逼供罪,明确“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一些司法人员为了断案的“成果”而采取盲目、粗暴的措施,不仅会给无辜者造成伤害,最终也会因此毁掉自己的职业生涯。

要预防冤错案的发生,必须用法治精神指导一切司法活动。吴春红的悲剧,不应再出现在任何一个人身上。事实上,近年国家也多次强调,尽力纠正已经发生的错案,避免新出现的冤案。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建立一套完善的预防与纠错机制,对建设法治文明、推进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也大有裨益,这最终惠及的还是民众的切身利益,对此理应保持足够的重视与有效的践行。

作者/黄帅

编辑/任冠青

作者:黄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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