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被负债”已成新的“家事欺凌”手段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04-15 11:17
作者:韩飏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月14日发布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国钧介绍,近年来涉夫妻共债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8年至2019年,北京一中院共审理相关案件123件,占比超20%,配偶一方面临“被负债”的现象已成为新的“家事欺凌”手段。

单国钧介绍,实践中,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存在一些财产变动。财产变动的原因可能是基于借款,也有可能是赠与或其他原因。离婚时,夫妻一方往往会以借款为由,要求对方承担部分债务。因此,“被负债”与“真逃债”的审查成为涉夫妻共债案件审理的难点,需严审债务真实性。

另外,准确把握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思路是审判实践中的另一难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审理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应该如何把握,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单国钧说,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担保之债为例,丈夫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经查,该公司中丈夫占60%的股份,妻子占40%的股份,实际上是家庭为共同经营开设的公司。那么作为公司股东的妻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这种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分不同情形来区别对待。实践中应立足个案,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精神认定。本案因保证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均用于了共同生产经营,是作为股东的夫妻双方共同追求的结果,符合司法解释中一方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要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对于夫妻债务问题的认定基本延用了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的精神,单国钧介绍,北京一中院结合现行立法及《民法典》草案的有关规定,瞄准夫妻共债审查难、认定难的困境,认真总结,深入研究,综合审查债务数额、家庭收入、借款真实性、钱款流向以及夫妻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等因素,通过对当事人言辞的判断、常理的分析和民事案件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等综合运用,形成《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合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确立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理念。考虑到内外部不同关系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法官应当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以及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既要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同时也要避免夫妻一方离婚时被高额负债。

二是遵循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原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夫妻之间形成“共意”,既包括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包括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不仅包括书面形式,还包括实际履行行为;二是夫妻之间实际“共享”,包括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共享”以及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但该债务涉及的财产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形成的“共享”。

三是具化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标准。如果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在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不宜一刀切地以债务“数额”为标准,而应综合家庭生活水平、借贷目的等因素,妥善平衡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构成“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虽然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是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把经营活动纳入共同意志范围,同时经营收益也作为家庭收入来源。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对方从事经营事务,并且所得盈利也没有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就不宜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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