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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争议依然针锋相对!

来源:共青团新闻联播 05-11 20:44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惩罚?应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近这个话题随着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的开庭再次引起公众的讨论。

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10岁女孩小琪(化名)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后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这个事件曾引发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5月9日上午,该案的民事诉讼部分开庭,被告蔡某某家属无一人出庭,法院将择期宣判。小琪的母亲表示,赔偿之外,她更希望得到加害人家属的道歉。

那到底应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观点:

应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

“相比上世纪七十年代,现代未成年人的心智更加成熟,鉴于目前犯罪日渐低龄化的现状,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议案,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

肖胜方在议案中提到,从刑法意义上讲,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人的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意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

他表示,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对于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营养结构的改善,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也加快,辨认和控制能力也有较大提高。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越来越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而且暴力、恶性犯罪屡见不鲜。”肖胜方说,有鉴于此议案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规定提出了几个立法修正建议。

首先,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原先的14周岁降低到13周岁,降低1周岁,即修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修改为“已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其次,修改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已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观点:

反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尹琳认为,不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她认为刑事责任年龄设置是根据责任能力评价,人道和福利政策以及刑事政策进行的综合考量。

低龄化情况严重,到底有多严重?这需要进行调研,通过具体的犯罪数据加以佐证。

“现在我们感觉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增多,但那仅仅是因为个别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所致。”她说。

实际上,犯有这种恶性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还是极少数的,因极少数未成年人触犯刑法,而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是对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不负责任,因个案的发生而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调整的做法也不符合逻辑。

“13周岁跟14周岁相差一岁,看似关系不大,但会影响一个群体。如果今后再发生更低龄的儿童实施严重暴力犯罪,难道我们接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最后取消刑事责任年龄吗?答案当然是不能。”她说。

她表示,个案发生后,应当思考为什么会发生?探究犯罪发生的原因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但是现在我国最普遍的做法是如何处罚,而不去思考原因。比如大连13周岁男孩杀死女童并抛尸案件。原因到底是什么?家庭原因?不良网络文化影响?个人心理原因?根据日本学者研究,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被认为有以下的背景,发育障碍,单亲家庭增多、贫困等问题。也就是个人原因、家庭原因,还有贫困这样的社会原因。在我国,近年来实施暴力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尹琳说。

她还表示,儿童权利公约最大的特点就是保护。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不把儿童作为刑罚的对象处理。比如权利公约第40条第4款。

“法律的权威和价值,并不完全体现在处罚犯罪人方面,而消除犯罪发生的原因也是体现法律功能的重要部分。针对作为下一代的未成年人,法律更应该体现这一点价值。”她说。

另外,尹琳还建议应该成立负责未成年人犯罪的独立专门的机构,由专业人士从科学的角度分析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从而预防犯罪。

责任编辑:金卓

流程编辑:陈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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