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 多处修改回应社会关注

学校不得休息日集体补课 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禁止非法送养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06-28 19:31
作者:王亦君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亦君)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天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9年10月下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作出了多处修改完善。进一步压实政府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对学生负担、学生安全、学生欺凌等方面问题的治理。

有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草案规定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到有些地方规定政府其他部门也承担相应的工作,建议予以体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为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

有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二次审议稿规定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

有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减轻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不得超前超时教学。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二审审议稿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增加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的规定,并增加一条规定: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二审审议稿完善了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次审议稿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作出规范。增加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有的意见提出,烟、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很大,建议完善相关规定。二次审议稿增加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的规定,将禁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由“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扩大为“学校、幼儿园”,并明确烟包括电子烟。

二次审议稿还强化了家庭、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保护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此外,二次审议稿完善政府临时监护的责任,结合近期疫情防控实践,完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具体情形。增加三项规定: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有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应当压实政府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在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二次审议稿明确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司法机关应强化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简化办案相关程序。增加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必须出庭的,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精神,并结合近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出现的新情况,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同时,二次审议稿在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禁止胁迫、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禁止非法送养、非法收养以及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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