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检察官声称“受贿不办事保证道德底线”,这是哪门子底线?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06-29 20:57
作者:杨鑫宇

近日,辽宁盘锦大洼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孙旺,出人意料地成了“网红”。遗憾的是,让他“走红”的并不是什么好事,而是他在6月10日的一场庭审中发表的一系列“奇葩”言论。其中,既有“收受贿赂不办事,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这种令人大跌眼镜的歪理,也有“合理误差恰恰体现了侦查人员严谨扎实的作风”这种荒唐无稽的怪论。

庭审录像的公开,不仅将这起虚假诉讼案件置入了公众视野之内,同时也将办案检察官在庭上的发言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由于孙旺检察官在庭上的发言实在太过离谱,舆论场上迅速出现了大量批评之声。其中,受到批评最多的,便是其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不办事”的道德辩护,而这也是此事最引人愤怒的关键点。

受贿涉嫌犯罪,是人尽皆知的法律常识——这一点,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孙旺检察官,想必非常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他竟然公然声称受贿者“保证了道德底线”,让人不禁要问:他口中的所谓“道德”,与法律之间是什么关系?这种连违法犯罪都无法突破的“底线”,又到底是哪门子的“底线”?

在普遍认知中,“道德底线”是一道水平较高的处世准则,提供的是一种引导人积极向善的“软约束”,相比之下,法律则是一道标准比道德更低,一旦逾越便会有严重后果的“硬约束”。许多在公众看来明显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尚且不足以构成违法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受贿这种触及刑法的罪行,显然早已击穿了比法律更加严格的“道德底线”。倘若有人把“道德底线”定的比这还要低,这显然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016年,最高法与最高检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下属以及管理对象财物在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就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受贿不办事”并不等同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无法成为受贿者脱罪的理由。

6月29日,盘锦市检察院发布了针对此事的《情况说明》,表示在这起事件中,有关司法人员退回了贿赂款,而并非如当事检察官所说,是“受贿不办事”,孙旺检察官的言论没有准确表述这一事实,因此明显不当。从这个角度上看,当事检察官提出相关观点,似乎“情有可原”,但无论如何,一名检察官嘴里说出如此荒唐的话,都是缺乏法治素养的表现。

纵观孙旺检察官在庭上的发言,我们会发现:其法治素养的缺失,不仅体现在这一句话上,更体现在他与辩护律师的一系列交锋上。当辩护律师拿出证据,指出警方给被告做的笔录与同步录像时间不符时,孙旺检察官既没有承认错误,也没有对此作出澄清与解释,而是拿出了“合理误差恰恰体现了侦查人员严谨扎实的作风”这种逻辑不通的诡辩;当辩护律师进一步追问,指出这种现象违反国家规定的时候,孙旺检察官更是出人意料地以“盘锦不是一线二线特大城市”为由,表示“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可能没有达到辩护人员要求的标准”,请辩护律师谅解。

这些发言,听起来固然没有“受贿无损道德底线”那么“劲爆”,但追根究底,其内涵却都与法治原则无关,而充满了捣糨糊、和稀泥的“乡愿”味道。这样的工作思路,显然不能与现代司法理念相容。对此,盘锦市检察院明确表示孙旺检察官“观点不正确”,已责成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对此事件进行严肃处理。

要建成真正的法治社会,各级公检法机构必须真正做到现代化、规范化,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每个法官和检察官都需要从自身做起。在这起事件中,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盘锦市检察院的调查处理,既是对孙旺检察官个人的鞭策与警示,也是对所有司法工作者的提醒——司法工作者唯有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都以法治为准则指导自己的一言一行,才对得起自己肩上的责任。

责任编辑:黄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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