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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绿色”成分,环境部提示相关责权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06-30 18:23
作者:张敏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3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敏)今天,在生态环境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款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绿色”的成分,堪称一部“绿色”民法典。

别涛说,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中,需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规范,来推动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民法典》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绿色”《民法典》对于推动环境的改善和中国的绿色发展,将发挥独特的作用。

别涛介绍,《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他说,据此,“绿色”原则成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在各个分编中,多个条款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别涛介绍,比如,物权编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此外,《民法典》中增加规定违法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别涛说,《民法典》将中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予以法律化,在侵权责任编中,设专章规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的赔偿要求,这对遏制恶意破坏行为是有积极作用的。

“侵权责任编还明确对生态环境赔偿的形式和范围作出列举规定,这是立法的一大创新。”别涛说,《民法典》还有多个条款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比如,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别涛表示,《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相配合、协同发力,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扩宽了新路径,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新支点。

责任编辑:刘世昕

流程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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